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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预习讲义(5)

2011年会计职称考试预计将于5月14至15日举行,考试吧提供了“2011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预习讲义”,更多资料请访问考试吧会计职称考试网(www.exam8.com/zige/kuaiji/)。
第 1 页:第一节 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第 2 页: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第 6 页: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第 10 页: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第 14 页: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
第 23 页:第六节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 25 页:第七节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第 27 页:第八节 违约责任
第 28 页:第九节 具体合同

  (二)撤销权(P228)

  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1、可撤销的行为

  (1)无偿行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不论第三人善意、恶意取得,均可撤销

  【解释】(2010年新增)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依法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2)有偿行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第三人恶意的,可以撤销

  【解释】(2010年新增)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7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3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2、撤销权的时效

  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3、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解释】(1)在撤销权诉讼中,债权人为原告,债务人为被告;(2)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为原告,次债务人为被告。

  【例题1·多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债务人的下列行为中,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是( )。

  A、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B、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

  C、债务人无偿将财产赠与他人

  D、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但受让人不知该情形

  【答案】BC

  【解析】(1)选项A: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而非撤销权);(2)选项D: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可以撤销;受让人不知该情形的,不能撤销。

  【例题2·多选题】甲公司欠乙公司30万元,一直无力偿付,现丙公司欠甲公司20万元,已经到期,但甲公司明示放弃对丙的债权。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对甲公司的行为,乙公司可以采取的措施有( )。

  A、行使代位权,要求丙偿还20万元

  B、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放弃债权的行为

  C、乙行使权利的必要费用可向甲主张

  D、乙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甲放弃债权2年内行使撤销权

  【答案】BC

  【解析】(1)选项AB: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而非代位权);(2)选项C: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3)选项D: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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