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第一节 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
第 2 页: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
第 6 页: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
第 10 页: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
第 14 页: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 |
第 23 页:第六节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
第 25 页:第七节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
第 27 页:第八节 违约责任 |
第 28 页:第九节 具体合同 |
9、对恶意抵押的限制(2010年新增)(P243)
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的,在清偿债务时,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行为。
10、最高额抵押(P243)
(1)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债权的确定(2010年新增)
①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②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2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③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④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⑤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解释1】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解释2】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不包括抵押物因财产保全或者执行程序被查封后或者债务人、担保人破产后发生的债权。
(3)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四、质押(★★)
1、动产质押(P244)
(1)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解释1】质物的交付不是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而是质权设立的条件。
【解释2】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权未设立。
【例题·单选题】甲与乙签订借款合同,并约定由乙将自己的钻戒出质给甲。但其后乙并未将钻戒如约交付给甲,而是把该钻戒卖给了丙。丙取得钻戒后,与甲因该钻戒的权利归属发生纠纷。根据《物权法》与《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该钻戒权利归属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9年)
A、丙不能取得该钻戒的所有权,因为该钻戒已质押给甲
B、丙能取得该钻戒的所有权,但甲可依其质权向丙追偿
C、丙能取得该钻戒的所有权,甲不能向丙要求返还该钻戒
D、丙能否取得该钻戒的所有权,取决于甲同意与否
【答案】C
【解析】(1)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在本题中,乙未向甲交付钻戒,质权并未设立;(2)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题中,乙将钻戒交付给丙,丙依法取得了该钻戒的所有权。
(2)在质押合同中对质押的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交付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
【相关链接】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
(3)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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