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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预习讲义(5)

2011年会计职称考试预计将于5月14至15日举行,考试吧提供了“2011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预习讲义”,更多资料请访问考试吧会计职称考试网(www.exam8.com/zige/kuaiji/)。
第 1 页:第一节 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第 2 页: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第 6 页: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第 10 页: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第 14 页: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
第 23 页:第六节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 25 页:第七节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第 27 页:第八节 违约责任
第 28 页:第九节 具体合同

  2、权利质押(P246)

  (1)有价证券的质押:交付(登记)设立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7:28

  (2)基金份额、股权的质押:登记设立

  ①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②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解释】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3)知识产权的质押:登记设立

  【解释】以知识产权设定质权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4)应收账款的质押:登记设立

  【解释】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相关链接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接受以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相关链接2】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1)“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例题1·判断题】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 )

  【答案】√

  【例题2·单选题】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并以其所持有的某上市公司的股权用于质押。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该质权设立的时间是( )。(2008年)

  A、借款合同签订之日

  B、质押合同签订之日

  C、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之日

  D、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

  【答案】D

  【解析】(1)选项D: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2)选项C: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例题3·多选题】下列关于质权设立时间的表述中,符合《物权法》规定的有( )。(2007年)

  A、以机器设备出质的,质权自机器设备移交质权人占有时设立

  B、以仓单出质的,质权自仓单交付时设立

  C、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D、以依法可转让的专利权出质的,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答案】ABCD

  【解析】(1)选项A:动产质权自质物移交给质权人占有时设立;(2)选项B: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设立;(3)选项C: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4)选项D:以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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