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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预习讲义(5)

2011年会计职称考试预计将于5月14至15日举行,考试吧提供了“2011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预习讲义”,更多资料请访问考试吧会计职称考试网(www.exam8.com/zige/kuaiji/)。
第 1 页:第一节 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第 2 页: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第 6 页: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第 10 页: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第 14 页: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
第 23 页:第六节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 25 页:第七节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第 27 页:第八节 违约责任
第 28 页:第九节 具体合同

  第六节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一、合同的变更(★)

  1、合同的变更是在合同的主体不改变的前提下对合同内容或者标的的变更,但合同性质和标的性质并不改变。(P248)

  2、合同变更的效力原则上仅对未履行的部分有效,对已经履行的部分没有溯及力,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P249)

  二、合同的转让(★★★)

  1、合同权利转让(P249-250)

  (1)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解释】债权转让不以债务人的同意为生效条件,但是要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则必须通知债务人。

  (2)债权人转让主权利的,附属于主权利的从权利(如抵押权、质权)也一并转让,受让人在取得债权时,也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3)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其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4)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如债权无效),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5)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6)债权人不得转让合同权利的情形(P250)

  ①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如委托合同、雇用合同、演出合同);

  ②根据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但该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③根据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如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例题1·判断题】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将收取价款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无须得到买受人的同意,但是应当通知买受人。( )

  【答案】√

  【例题2·单选题】甲对乙享有10万元的合同债权,该债权具有可转让性,甲将其债权转让给丙。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如果甲未取得乙的同意,甲与丙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无效

  B、如果甲未通知乙,甲与丙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无效

  C、如果甲未通知乙,甲与丙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有效,但对乙不发生效力

  D、如果甲未通知乙,甲与丙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有效,该协议对甲乙丙均发生效力

  【答案】C

  【解析】债权转让不以债务人的同意为生效条件,但是要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则必须通知债务人。

  【例题3·多选题】乙公司欠甲公司30万元的到期货款,同时甲公司又欠乙公司20万元的到期货款。甲公司在2009年9月18日与丙公司签订书面协议,转让其对乙公司的30万元债权。2009年9月24日,乙公司接到甲公司关于转让债权的通知后,便主张20万元的抵销权。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于9月24日生效

  B、乙公司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即负有向丙公司清偿30万元的义务

  C、乙公司可以向丙公司主张20万元的抵销权

  D、丙公司可以就30万元债务的清偿,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BC

  【解析】(1)选项A:债权转让不以债务人的同意为生效条件,但是要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则必须通知债务人。甲公司和丙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在甲、丙公司之间从签订时(9月18日)成立并生效;(2)选项B:乙公司接到通知以后,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乙生效,因此乙负有向丙清偿的义务;(3)选项C: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的抵销权,不受债权转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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