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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预习讲义(5)

2011年会计职称考试预计将于5月14至15日举行,考试吧提供了“2011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预习讲义”,更多资料请访问考试吧会计职称考试网(www.exam8.com/zige/kuaiji/)。
第 1 页:第一节 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第 2 页: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第 6 页: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第 10 页: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第 14 页: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
第 23 页:第六节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 25 页:第七节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第 27 页:第八节 违约责任
第 28 页:第九节 具体合同

  第八节 违约责任

  一、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P256-258)

  1、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合同既是为了实现合同目的,又是一种违约责任。

  2、采取补救措施(2010年调整)

  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受损害方可以根据受损害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对方适当履行(如采取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措施),也可以选择解除合同、中止履行合同、通过提存履行债务、行使担保债权等补救措施。

  3、赔偿损失

  (1)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2)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4、支付违约金

  (1)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解释】(2010年新增)当事人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解释】(2010年新增)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3)当事人就延迟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5、给付或者双倍返还定金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二者不能并用。

  【例题·单选题】甲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200吨铜材,货款为200万元;乙向甲支付定金20万元;如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应支付违约金30万元。甲因将铜材卖给丙而无法向乙交货。在乙向法院起诉时,既能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利益,又能获得法院支持的诉讼请求是( )。

  A、请求甲双倍返还定金40万元

  B、请求甲支付违约金30万元

  C、请求甲支付违约金30万元,同时请求甲双倍返还定金40万元

  D、请求甲支付违约金30万元,同时请求返还定金20万元

  【答案】D

  【解析】(1)选项A:20万元的定金本来就是乙的,如果请求甲双倍返还定金40万元,对甲的惩罚只有20万元;(2)选项B:20万元的定金本来就是乙的,只请求甲支付违约金30万元,对甲的惩罚只有10万元;(3)选项C:定金罚则、违约金罚则不能并用。

  二、违约责任的免除(★★)(P258)

  1、第三人

  在合同订立之后,如果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不论是自己的原因,还是第三人的原因,都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相关链接】因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时,适用定金罚则。

  2、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相关链接】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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