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第一节 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
第 2 页: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
第 6 页: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
第 10 页: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
第 14 页: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 |
第 23 页:第六节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
第 25 页:第七节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
第 27 页:第八节 违约责任 |
第 28 页:第九节 具体合同 |
2、要约的生效时间(P213)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解释1】(1)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2)未指定特定系统的,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解释2】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不是指要约一定实际到达受要约人(或者其代理人)手中,要约只要送达到受要约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能够控制的地方(如信箱)即为送达。
【解释3】即使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前受要约人已经知道其内容,要约也不生效。
【解释4】承诺也采用“到达生效”。
【例题·单选题】2009年4月30日,甲以手机短信形式向乙发出购买一台笔记本电脑的要约,乙于当日回短信同意要约。但由于“五一”期间短信系统繁忙,甲于5月3日才收到乙的短信,并因个人原因于5月8日才阅读乙的短信,后于9日回复乙“短信收到”。甲乙之间买卖合同的成立时间是( )。
A、2009年4月30日 B、2009年5月3日
C、2009年5月8日 D、2009年5月9日
【答案】B
【解析】(1)承诺到达对方时生效;(2)承诺生效、合同成立。
3、要约的撤回(P213)
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
【解释】由于“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因此,承诺可以撤回、但不能撤销。
4、要约的撤销(P213)
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但下列情形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
(2)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得撤销;
(3)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解释】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1)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例题1·多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不得撤销要约的情形的有( )。(2005年)
A、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
B、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
C、要约人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D、受要约人已发出承诺的通知
【答案】ACD
【解析】选项B: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
【例题2·多选题】甲公司主张乙公司违约,乙公司则主张合同未成立,其理由是自己向甲公司发出的要约已经撤销。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在甲公司可能提出的以下理由中,可以被人民法院认定为乙公司撤销要约不能成立的证据是( )。
A、乙公司在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
B、尽管乙公司在要约中未确定承诺期限,但甲公司接到要约后即已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C、乙公司在要约中明确表示等待甲公司的答复
D、甲公司发出承诺以后才收到乙公司撤销要约的通知
【答案】ACD
【解析】选项B缺少“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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