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第一节 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
第 2 页: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
第 6 页: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
第 10 页: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
第 14 页: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 |
第 23 页:第六节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
第 25 页:第七节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
第 27 页:第八节 违约责任 |
第 28 页:第九节 具体合同 |
四、效力待定合同(★★★)(P221)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1)效力待定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①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②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2)直接有效
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直接有效,不必经法定代理人的追认。
【解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无权代理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1)本人的追认权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2)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
①催告权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②撤销权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解释1】撤销权的行使有两个条件:(1)只有“善意相对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如果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无权代理人无代理权,则不能行使撤销权;(2)撤销权的行使必须是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如果被代理人已经行使了追认权,则代理行为确定有效,此时善意相对人不能行使撤销权。
【解释2】只有“善意”相对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而相对人无论是否“善意”,均可行使催告权。
【例题·多选题】2010年4月5日,甲授权乙以甲的名义将甲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出售,价格不得低于8000元。乙的好友丙欲以6000元的价格购买。乙遂对丙说:“大家都是好朋友,甲说最低要8000元,但我想6000元卖给你,他肯定也会同意的。”乙遂以甲的名义以6000元将笔记本电脑卖给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该买卖行为无效
B、乙是无权代理行为
C、乙可以撤销该行为
D、甲可以追认该行为
【答案】BD
【解析】(1)选项A:该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而非无效合同;(2)选项B:乙超越代理权,构成无权代理;(3)选项C:只有善意相对人才有撤销权,乙并非相对人,根本无撤销权,在本题中,丙属于恶意相对人,丙也不能行使撤销权;(4)选项D:被代理人甲有追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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