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概述 |
第 3 页: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
第 13 页:第三节 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 |
第 16 页:第五节 企业所得税的源泉扣缴(了解) |
第 17 页:第六节 企业所得税的特别纳税调整 |
第 19 页:第七节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
第 20 页:综述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
第三节 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
一、境外所得的处理(P384-385)
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案例】甲公司2009年境内应纳税所得额为300万元(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从A国分回140万元的税后利润(A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从B国分回80万元的税后利润(B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
(1)甲公司2009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300×25%+[80÷(1-20%)×(25%-20%)]=80(万元)。
【解释】该处理方式比较简单,不容易出错:(1)境内所得单独计算;(2)境外所得适用税率低、少缴税的,单独补税;(3)境外所得适用税率高、多缴税的,以后再说。
(2)甲公司2009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300+80÷(1-20%)+140÷(1-30%)]×25%-80÷(1-20%)×20%-140÷(1-30%)×25%=(300+100+200)×25%-100×20%-200×25%=80(万元)。
【解释】该处理方式比较复杂:(1)首先将境外分回的税后利润还原为税前;(2)将境内、境外所得合计纳税,但要减去境外所得的扣除限额;(3)在计算境外所得的扣除限额时,注意“从低原则”,A国的税率高于25%,从低适用25%;B国的税率低于25%,从低适用20%。
第四节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一、免税收入(★★★)(P388-389)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5、股权分置改革中,上市公司因股权分置改革而接受的非流通股股东作为对价注入资产和被非流通股股东豁免债务,上市公司应增加注册资本或资本公积,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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