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概述 |
第 3 页: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
第 13 页:第三节 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 |
第 16 页:第五节 企业所得税的源泉扣缴(了解) |
第 17 页:第六节 企业所得税的特别纳税调整 |
第 19 页:第七节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
第 20 页:综述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
三、成本分摊协议(★)(P408)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可以按照独立交易原则与其关联方分摊共同发生的成本,达成成本分摊协议。
四、受控外国企业(★★)(P409)
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水平(25%)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解释】“明显低于”是指该境外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12.5%(即低于我国税率的50%)。
五、资本弱化规则(★★★)(P409-410)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润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
(1)金融企业(5:1)
(2)其他企业(2:1)
2、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
(1)非金融企业
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注册资本×2÷向关联方的借款金额)
(2)金融企业
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注册资本×5÷向关联方的借款金额)
【例题·单选题】某非金融企业的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2009年按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从其关联方借款5000万元,发生借款利息200万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该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在税前扣除的利息为( )万元。
A、20 B、40 C、50 D、100
【答案】B
【解析】对于非金融企业:(1)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200×(1-2÷2.5)=40(万元);(2)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注册资本×2÷借款金额)=200×(1-2000×2÷5000)=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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