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概述 |
第 3 页: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
第 13 页:第三节 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 |
第 16 页:第五节 企业所得税的源泉扣缴(了解) |
第 17 页:第六节 企业所得税的特别纳税调整 |
第 19 页:第七节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
第 20 页:综述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
3、固定资产租赁费(P363)
(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2)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4、税金(P364)
纳税人按照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关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发生的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税金及附加,可以在税前扣除。
【解释1】企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已经计入管理费用中扣除的,不再作为税金单独扣除。
【解释2】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不能在税前扣除。
【例题·多选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纳税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税金有( )。
A、关税 B、土地增值税 C、城镇土地使用税 D、城市维护建设税
【答案】ABCD
【解析】只有“增值税”不得在税前扣除。
5、损失(P364)
(1)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
(2)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3)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解释】企业因存货非正常损失不能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视同企业财产损失,准予与存货损失一并在税前扣除。
【例题·计算题】某企业2009年因管理不善毁损一批库存材料,账面成本10139.50元(含运费139.50元),该企业的损失已经得到税务机关的审核和确认。在计算增值税时,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10139.50-139.50)×17%+139.50÷(1-7%)×7%=1710.50(元),应当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补缴增值税)。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在税前可以扣除的损失=10139.50+1710.50=11850(元)。
6、借款费用(P364)
(1)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2)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实施条例》的规定扣除。
7、利息支出(P365)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8、汇兑损失(P365)
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9、财产保险费(P365)
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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