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责编:柳絮随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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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页:第一节 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
第 6 页:第二节 外汇管理法律制度 |
第 7 页:第三节 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
第 13 页:第四节 价格法律制度 |
第 15 页:第五节 财政监督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法律制度 |
2、政府定价的范围(P448)
(1)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
(2)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
(3)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4)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
(5)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3、政府定价权限
(1)中央定价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修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2)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各级人民政府不得制定定价目录。
【例题1·判断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价格干预措施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
【答案】×
【解析】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价格干预措施的,应当报国务院备案。
【例题2·判断题】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各级人民政府不得制定定价目录。( )
【答案】√
三、价格违法责任(★)(P451)
1、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或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2、经营者实施价格垄断行为、价格欺诈行为、哄抬价格或变相抬压价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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