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责编:柳絮随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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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页:第一节 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
第 6 页:第二节 外汇管理法律制度 |
第 7 页:第三节 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
第 13 页:第四节 价格法律制度 |
第 15 页:第五节 财政监督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法律制度 |
【例题2·判断题】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答案】×
【解析】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被免职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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