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责编:柳絮随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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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页:第一节 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
第 6 页:第二节 外汇管理法律制度 |
第 7 页:第三节 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
第 13 页:第四节 价格法律制度 |
第 15 页:第五节 财政监督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法律制度 |
(二)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垄断协议)(★★★)
1、横向联合限制竞争行为(P435-436)
(1)固定价格(处于产业链同一环节的经营者通过协议、决议或其他协同一致的方式确定、维持或者改变价格)
(2)划分市场(处于产业链同一环节的经营者通过协议、决议或其他协同一致的方式限定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3)联合抵制(处于产业链同一环节的经营者通过协议、决议或其他协同一致的方式拒绝与特定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4)不当技术联合(经营者以排除或限制竞争为目的,制定技术标准,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2、纵向联合限制竞争行为(P436)
(1)固定转售价格(在同一产业链中上一环节的经营者,通过协议确定下一环节经营者的销售价格)
(2)限定转售最低价格(在同一产业链中上一环节的经营者,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通过协议确定下一环节经营者的销售价格)
3、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豁免(P436)
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处罚:
(1)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3)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4)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5)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6)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7)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释】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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