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消费税的税率
有关消费税的税率的具体规定如下:
1、烟
(1)卷烟
①甲类卷烟:每标准条调拨价格70元以上的,56%加0.003元/支;②乙类卷烟:调拨价格70元以下的,36%加0.003元/支;③商业批发卷烟:5%
(2)雪茄:36%
(3)烟丝:30%
2、酒及酒精
(1)白酒,20%加0.5元/500克(或者500毫升);
(2)黄酒,240元/吨;
(3)啤酒,包括:①甲类啤酒,250元/吨;②乙类啤酒,220元/吨;
(4)其他酒,10%
(5)酒精,5%。
3、化妆品,30%
4、贵重首饰及珠玉石
(1)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5%;
(2)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10%;
四、消费税的应纳税额
消费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有三种方法:从价定率计征法、从量定额计征法以及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征法。
(一)从价定率计征
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交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者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二)从量定额计征
(三)复合计征
既规定了比例税率,又规定了定额税率的卷烟、白酒,其应纳税额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客额相结合的复合计征办法。
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目前只有卷烟、白酒实行复合计征的方法,其计税依据分别是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价外费用和实际销售(或海关核定、委托方收回、移送使用)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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