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不征税收入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基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1)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的额时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2)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从收入总额中扣除,但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包括: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三、税前扣除项目
(一)一般扣除项目
1.成本(了解)
2.费用
(1)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业务招待费的计提依据以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附表第一行“销售(营业)收入”为基数。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会计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2)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租赁费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①经营租赁租入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经营租赁是指所有权不转移的租赁。
②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融资租赁是指在实质上转移与一项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一种租赁。
(4)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许扣除。
3.税金
税金指消费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资源税和关税,它们在“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中核算,在税前是一次扣除的。房产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已经作为管理费用扣除,不作为税金单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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