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资产损失
1.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
(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
(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5)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6)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
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
2.企业货币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银行存款损失和应收(预付)账款损失等
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并能认定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可以认定为损失。
3.企业非货币性损失包括存货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在建工程损失生物资产损失等
(1)存货盘亏损失,其盘亏金额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 存货报废、毁损和变质损失,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及保险赔偿或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以及存货被盗损失,其账面价值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 依据相关证据认定损失;
(2)固定资产盘亏损失、丢失毁损,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对企业毁损、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毁损,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以及固定资产被盗损失,其账面净值扣除保险理赔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相关证据认定损失;
(3)在建工程损失
(4)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
五、企业特殊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重组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1.企业重组的一般性税务处理
第一,企业债务重组,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
(1)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2)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3)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4)债务人的相关所得税纳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2. 企业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了解)。
(二)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
企业的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起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东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三)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的所得税处理(了解)
六.非居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在中国境内未设机构、场所的,或虽设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的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其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器应纳税所得额: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相关推荐:2011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专题讲义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