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增值税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 增值税纳税人
1.增值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解释】货物是指有形动产,不包括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2.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2)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含80万元)的。
(3)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商业企业)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4)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二、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1.一般销售货物
销售或进口货物(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2. 视同销售货物行为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代销与经销不同。代销的特点是代销商不垫付资金;因此,代销商既参与货物的流通又为委托方提供劳务,因而既涉及增值税又涉及营业税。而经销是买断货物所有权销售,不涉及劳务,也就是说经销商销售货物只涉及增值税,不涉及营业税。
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掌握三点内容:①收到代销清单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②未收到代销清单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当期计算缴纳增值税;③代销清单逾180天当天销售实现。
(2)销售代销货物(手续费缴纳营业税);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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