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责编:柳絮随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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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企业所得税的特别纳税调整
一、转让定价税制(P404)
合理方法,包括:
(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的价格进行定价的方法;
(2)再销售价格法,是指按照从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方的价格,减除相同或者类似业务的销售毛利进行定价的方法;
(3)成本加成法,是指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进行定价的方法;
(4)交易净利润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取得的净利润水平确定利润的方法;
二、受控外国企业
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水平(即25%)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三、一般反避税条款(P411)
税务机关可依法对存在以下避税安排的企业,启动一般反避税调查:
(1) 滥用税收优惠;
(2) 滥用税收协定;
(3) 滥用公司组织形式;
(4) 利用避税港避税;
(5) 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
第七节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1.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2.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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