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增值税的税率
(一)基本税率:17%
(二)低税率(13%)的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硝酸铵除外)、农药、农机、农膜;
(5)农产品;
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6)音像制品;
(7)电子出版物;
(8)二甲醚;
(9)食用盐。
【解释】(1)淀粉不属于农产品的范围,应按照17%征收增值税;(2)自2009年1月1日起,工业盐的增值税税率由13%恢复到17%,食用盐继续沿用13%的低税率。
(三)零税率
1.零税率仅适用于法律不限制或不禁止的报关出口的货物,以及输往海关管理的保税工厂、保税仓库和保税区的货物。
2.零税率不等于免税,免税只是规定某一纳税环节的应纳税额等于零。实行零税率不但不必缴税,而且还可以退还以前纳税环节所纳的税,零税率意味着出口退税。
(四)征收率
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为3%。
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纳税人,增值税的征收率为2%、3%、4%或6%。
1.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①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②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纳税人销售旧货
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4.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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