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增值税的应纳税额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其应纳税额运用扣税法计算,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1)销售额所包括的内容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所谓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2)价外收费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①销项税额;
②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③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④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找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⑤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3)视同销售行为(八种);
(4)特殊销售行为;
(5)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进项税额:
(1)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2)不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3)进项税额转出;
(4)进项税抵扣的时间。
(1)纳税人有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①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③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其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如该货物属于征收消费税的范围,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税额。
其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率税额
或: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额)
“成本”分为两种情况:①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②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成本利润率”根据规定统一为10%,但属于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成本利润率。
(2)以折扣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人以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分为两种:
①商业折扣,又称价格折扣,是指销货方为鼓励购买者多买而给予的价格折让。商业折扣一般都从销售价格中直接折算,即购买方所付的价款和销售方所收的货款,都是按打折以后的实际售价来计算的。
②现金折扣,是指销货方为鼓励买方在一定期限内早日付款,而给予的一种折让优惠。以商业折扣,应作如下处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冲减折扣额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将折扣额另一工发票的,不论财务会计上如何处理,在征收增值税时,折扣额不得冲减销售额。
(3)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的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以旧换新销售,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过程中,折价收回同类旧货物,并以折价款部分冲减货物价款的一种销售方式。但税法规定,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照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4)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货物。以物易物,是指购销双方不是以货币结算,而是以同等价款的货物相互结算,实际货物购销的一种方式。以物易物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差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按规定核算购货额差计算进项税额。应注意的是,在以物易物活动中,应分别开具合法的票据,如收到的货物不能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合法票据的,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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