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数字、时间、日期问题
第一、资料保存的期限: 20年
根据新《证券法》的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客户的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记录和与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各项资料,任何人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上述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第二、撤销权行使期限: 60日、6个月、1年
1.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赠与人的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申报债权的期限:30日、45日、60日
1.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由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2.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解散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3.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第四、通知债权人及公告时间:10日、15日、30日、60日
1.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清算时,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
2.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3.公司解散清算时,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4.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五、批准成立时间:30日、45日、90日(或3个月)
1.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审批机关应自收到规定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依法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2.设立合资企业,中外合资者共同向审查批准机关报送有关文件,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收到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日3个月内,决定批准或者不予批准。
3.设立合作企业,中国合作者向审查批准机关报送有关文件,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收到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45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予批准。
4.设立外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向审查批准机关报送有关文件,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收到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9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予批准。
【注意】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的成立日期。在领取企业营业执照前,不得以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六、变更登记时间:迁入新住址前、15日、30日、45日
1.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2.变更实收资本:自足额缴纳出资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3.住所变更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
4.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5.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6.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资金、比例数字:1%、3%、10%、20%、30%
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4.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5.《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6.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7.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方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25%
8.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方合营者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达到25%,那么一般成立为法人性的企业
9.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如果外国投资者投资比例低于25%,投资者以现金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等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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