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会议决议:表决方式、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一)公司法议事规则中的“过半数”或“2/3”。所有议事规则都涉及到这两个数,但前面的定语完全不同。(1)有限责任公司是“有表决权的过半数或2/3”。(2)股份有限公司是“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过半数或2/3”。(3)创立大会是“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认股人的过半数或2/3”。(4)在外商投资企业中重要事项一致通过。
(二)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中,只需要看:“发行公司债券”、“资产抵押”选项,前者为国有独资,后者为合作企业。
普通决议的通过方式
会议性质 |
通过方式 |
创立大会的决议 |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
股东大会的一般决议 |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决议 |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
特别决议及其通过方式
特别决议 |
通过方式 | |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 |
增加、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 |
代表(全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 |
增加、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修改公司章程;变更公司形式。 |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 |
合并、分立、解散;增加、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 |
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决定 |
合作企业章程的修改,注册资本的增减,资产的抵押均由出席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的董事或委员一致通过。
第四、签名问题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的签名问题,考生可以寻找以下规律来记忆:
(1)开什么会,就由什么人签。即:开股东会,就由股东签;开董事会,就由董事签;开监事会,就由监事签。
(2)由出席的人员签,不由全体人员签;不需要由记录员签。
(3)股份有限公司特殊,由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四、组织机构职权
第一、股东会、股东大会职权(决策权)
【注意】(1)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的规定基本相同(2)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还有权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以上的股东的提案;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董事会职权(执行权)
第三、监事会职权(监督权)
【注意】(1)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的职权的规定基本相同。(2)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的职权范围小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包括: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董事会的职权是按照合营企业章程的规定,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包括: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方案、收支预算、利润分配、劳动工资计划、停业,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的任命或聘请及其职权和待遇等
第四、创立大会职权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创立大会的职权包括: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通过公司章程;选举董事会成员;选举监事会成员;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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