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清算组
(1)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2)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3)合伙企业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4)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5)合营企业清算委员会的成员一般应当在合营企业的董事中选任。董事不能担任或者不适合担任清算委员会成员时,可以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
九、企业名称
(1)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可以叫厂、店、部、中心、工作室等,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2)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字样,其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合伙企业的名称必须和“合伙”联系起来,名称中必须有“合伙”二字。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的字样。
十、组织形式比较
第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国有独资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
有限责任公司 |
国有独资公司 | |
股东人数 |
1人 |
2人以上50人以下 |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
注册资本 |
10万元 |
3万元 |
从特殊规定 |
出资期限 |
不允许分期出资 |
20%、2年 |
|
股东会 |
× |
√ |
× |
董事会 |
可以不设 |
小公司可以不设 |
√ |
监事会 |
可以不设 |
小公司可以不设 |
√ |
第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合营经营与合作企业特点的比较
外商投资企业特点比较 |
合营企业 |
合作企业 |
经营方式不同 |
股权式合营 |
契约式合作 |
组织形式不同 |
中国法人即有限责任公司 |
除法人型企业外也有合伙型企业 |
投资回收方式不同 |
只有依法终止时,外国合营者才能收回自己的资本 |
外国合作者在一定条件下可先行收回投资 |
经营管理机构不同 |
董事会及董事会领导下的经营管理机构 |
经营管理机构具有多样性,可以采取董事会制,也可以采取联合管理委员会制,还可以采取委托管理制 |
利润分配方式不同 |
在毛利润扣除所得税和按规定提取的基金后,将净利润按各方的股权比例进行分配 |
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比例分配利润,可以采取净利润方式、产品分成或产值分成等分配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