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1)劳务出资
普通合伙可以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企业不可以以劳务出资。
(2)投资人限制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但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3)财产出质
普通合伙人需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才可出质,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4)事务执行
普通合伙企业中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不执行企业事务仍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5)丧失偿债能力
普通合伙人丧失偿债能力当然退伙;有限合伙人丧失偿债能力无需退伙。
第五、有限责任公司与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 |
有限合伙企业 | |
投资人 |
可以设立1人公司 |
至少1个普通合伙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
注册资本 |
3万元/10万元 |
最低限额未作明确约定 |
出资期限 |
1人公司不允许分期出资 |
可以分期出资 |
劳务出资方式 |
× |
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
出资对外转让 |
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
普通合伙人:一致同意 有限合伙人:通知 |
出质 |
质权自工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
普通合伙人:一致同意 有限合伙人:√(未约定) |
交易、竞争 |
×(章程另有约定或经股东大会同意除外) |
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未约定) |
法人资格 |
√ |
× |
责任承担 |
有限责任 |
普通合伙人:无限责任 有限合伙人:有限责任 |
申报债权 |
30日/45日 |
30日/45日 |
清算后不能清偿的债务 |
依法免除 |
普通合伙人仍应承担清偿责任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
(1)承担的民事责任能力不同。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是有限责任公司中的特殊类型;而个人独资企业不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不能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是投资者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2)注册资本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最低限额为10万元,一次足额缴纳,不允许分期缴纳;个人独资企业没有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
(3)承担的税收义务不同。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股东需要分别就其公司所得和股东股利分别缴纳法人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而个人独资企业自身不缴纳法人所得税,只待投资者取得投资回报时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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