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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客观题分类演练(2)

2011年会计职称考试预计将于5月14日-15日举行。考试吧提供了“2010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客观题分类演练”,帮助考生梳理知识点,强化记忆。更多信息访问考试吧会计职称网(kuaiji.exam8.com)。

  第六、不同类型董事会的比较

项目

股份有限公司

合营企业

合作企业

董事会性质

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

最高权力机构

董事会人数

5-19人

不得少于3人

董事长

由董事会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一方担任董事长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

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一方担任董事长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

会议频率

每年至少召开2次

每年至少召开1次

董事任期

不超过3年

4年

不超过3年

会议召开条件

过半数的董事出席

2/3以上的董事出席

  十一、担保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公司法》、《合同法》、《证券法》均涉及关于担保的规定,考生则可把所有相关考点集中起来掌握,把掌握的基本原理,适时地、恰当地、准确地应用到各种类型的试题中。

  1.个人独资企业当中,受托人不得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2.在合伙企业当中,执行合伙事务的普通合伙人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3.在合营企业中,合营企业任何一方都不能用以合营企业名义取得的贷款、租来的设备作为自己的出资,也不能以合营企业的财产和权益或合营他方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作担保。

  4.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董事、经理违反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责令取消担保,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收入归公司所有。

  5.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十二、孳息的处理

  1.抵押

  一般情况下,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孳息。但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2.质押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3.留置

  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4.提存

  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5.买卖合同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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