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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增值税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 增值税纳税人
1.增值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解释】货物是指有形动产,不包括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2.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2)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含80万元)的。
(3)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商业企业)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4)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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