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1.一般销售货物
销售或进口货物(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2. 视同销售货物行为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代销与经销不同。代销的特点是代销商不垫付资金;因此,代销商既参与货物的流通又为委托方提供劳务,因而既涉及增值税又涉及营业税。而经销是买断货物所有权销售,不涉及劳务,也就是说经销商销售货物只涉及增值税,不涉及营业税。
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掌握三点内容:①收到代销清单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②未收到代销清单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当期计算缴纳增值税;③代销清单逾180天当天销售实现。
(2)销售代销货物(手续费缴纳营业税);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3.混合销售(教材290页)
①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一并征收增值税。
②电信局及经电信局批准的其他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营业税;对单独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
③纳税人销售林木以及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的行为,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单独提供的林木管护劳务行为,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④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费、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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