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地点
(二)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
(三)计税货币
(四)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的管理
七、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2)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即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八、增值税的出口退(免)税制度
(一)出口退(免)税制度的一般规定
1.下列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外,给予免税并退税:
(1)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2)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收购后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
(3)特定出口货物。
2.下列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外,给予免税,但不予退税:
(1)属于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2)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货物出口,免税但不予退税。但对出口的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划柳竹藤制品、渔网渔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鬓尾、山羊皮、纸制品等,考虑到这些产品大多由小规模纳税人生产、加工、采购,并且其出口比重较大的特殊因素,特准予退税。
(3)外贸企业直接购进国家规定的免税货物(包括免税农产品)出口的,免税但不予退税。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计算,是正确执行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政策的重要环节。免、抵、退税计算较为复杂,其计算的复杂性具体表现在4个方面:
(1)免、抵、退税的计税依据是出口货物离岸价。免、抵、退税办法的计算原理是从“先征后退”办法的计算原理演变而来的,“先征后退”办理是先按出口货物的离岸价征税,在征税时出口货物进项税额给予抵扣,然后再按出口货物的离岸价计算退税。因此,免、抵、退税也是以出口货物离岸价作为计税依据来计算免抵退税额。
(2)在征、退税率不一致的情况下,需要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将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进成本。
(3)当期应退税额、免抵税额的计算过程比较复杂,需先计算当期期末留抵税额,通过当期免抵退税额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比较大小,确定当期应退税额及计算免抵税额。
(4)有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出口企业在计算免抵退税额时,先要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另外,对于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实行“先征后退”的退税办法。
【例6-27】某企业2008年8月购进牛仔布委托加工成服装出口,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注明的增值税金额20000元;取得服装加工费计税金额4000元。已知牛仔布退税率为13%;服装加工退税率为17%。计算该企业当月的应退税税额。
【答案及解析】应退税税额=20000×13%+4000×17%=32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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