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消费税法律制度概述
一、消费税的概念和特点(了解)
二、消费税的类型
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来看,各国并不是对所有消费品都征税。根据征税范围的大小,消费税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从各国开征的消费税来看,实行狭窄型消费税的国家最多,中间型消费税的国家数量次之,宽泛型消费税的国家最少。目前,我国实行的是狭窄型消费税。
三、我国消费税的历史沿革(了解)
第四节 消费税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消费税的纳税人
具体来说,消费税的纳税环节包括:
1.生产销售环节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2.委托加工环节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3.进口环节
4.零售环节(金银钻)
5.批发环节
自2009年5月1日起,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计征的消费税(5%)。纳税人销售给纳税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卷烟于销售时纳税。
二、消费税的征收范围
(一)我国实行的是选择性的特种消费税,征收消费税的税目(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主要包括如下五大类:
1.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包括烟、酒及酒精、鞭炮与烟火、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
2.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包括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化妆品、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等。
3.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包括游艇、小汽车、摩托车等。
4.使用消耗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稀缺资源的消费品,例如成品油等。
5.具有特定财政意义的消费品,例如汽车轮胎等,这类消费品的税基宽广消费普遍、征税后不影响广大居民基本生活,还可以起到增加财政收入的目的。
(二)消费税的征收范围
1.烟(卷烟采用复合计税)
2.酒及酒精
包括白酒(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黄酒、啤酒、其他酒、酒精
对钦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填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当征收消费税。
3.成品油
4.小汽车
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不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5.其他应税消费品
(1)鞭炮与烟火;(2)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3)化妆品,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类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装油、油彩、不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4)摩托车;(5)汽车轮胎;(6)高尔夫球及球具;(7)高档手表;(8)游艇;(9)木制一次性筷子;(10)实木地板。
(三)纳税环节
1.生产环节纳税、委托加工环节
2.进口环节纳税
3.零售环节纳税
金银首饰、钻石饰品的消费税,在零售环节征收的有以下几种情况:
(1)纳税人从事金银首饰、钻石饰品(含以旧换新)零售业务的,在零售时纳税:
(2)纳税人将金银首饰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在移送时纳税;
(3)带料加工、翻新改制金银首饰的,在受托方交货时纳税。
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应征消费税的金银首饰,仍在生产环节征收消费税。
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的范围不包括镀金(银)、包金(银)首饰,以及镀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凡采用包金、镀金工艺以外的其他工艺投影成的含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如锻压金、铸金、复合金首饰等,都应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4.批发环节纳税
三、消费税的税率
有关消费税的税率的具体规定如下:
1、烟
(1)卷烟
①甲类卷烟:每标准条调拨价格70元以上的,56%加0.003元/支;②乙类卷烟:调拨价格70元以下的,36%加0.003元/支;③商业批发卷烟:5%
(2)雪茄:36%
(3)烟丝:30%
2、酒及酒精
(1)白酒,20%加0.5元/500克(或者500毫升);
(2)黄酒,240元/吨;
(3)啤酒,包括:①甲类啤酒,250元/吨;②乙类啤酒,220元/吨;
(4)其他酒,10%
(5)酒精,5%。
3、化妆品,30%
4、贵重首饰及珠玉石
(1)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5%;
(2)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10%;
四、消费税的应纳税额
消费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有三种方法:从价定率计征法、从量定额计征法以及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征法。
(一)从价定率计征
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交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者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二)从量定额计征
(三)复合计征
既规定了比例税率,又规定了定额税率的卷烟、白酒,其应纳税额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客额相结合的复合计征办法。
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目前只有卷烟、白酒实行复合计征的方法,其计税依据分别是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价外费用和实际销售(或海关核定、委托方收回、移送使用)数量。
(四)计税依据确定的特殊规定
在计税依据的确定方面,有以下特殊规定:
1.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分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4.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的核定权限规定如下:
(1)卷烟、白酒和小汽车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送财政部备案;
(2)其他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核定;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海关核定。
5.其他规定
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五)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
1.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下列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税品的,对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或者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原料),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税款,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抵扣。当期准予扣除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税款,应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
2.外购、委托加工和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按照不同行为计算公式分别如下:
(1)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当期购进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2)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期初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当期购进的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
(3)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4)当期准予扣除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五、消费税的减免、退补
六、消费税的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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