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承揽合同以及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如行纪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22.担保定金、生效定金、解除定金
23.定金罚则的适用: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可以适用定金罚则。
24.在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5.主从权利一并转让。
26.合同发生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27.法定解除:当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的事由出现之后,一方当事人就可以主张解除合同。
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P359)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8.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29.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二者不能并用。
30.如果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不论是自己的原因,还是第三人的原因,都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31.订立合同的时间。
32.检验期间(P366)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33.风险的承担(P365、366)
34.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20%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一并支付到期与未到期的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35.撤销权的时效(P369)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36.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
(1)停止发放借款
(2)提前收回借款
(3)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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