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数字、时间、日期问题
第一、资料保存的期限: 20年
根据新《证券法》的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客户的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记录和与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各项资料,任何人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上述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第二、撤销权行使期限: 60日、6个月、1年
1.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赠与人的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申报债权的期限:30日、45日、60日
1.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由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2.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解散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3.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第四、通知债权人及公告时间:10日、15日、30日、60日
1.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清算时,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
2.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3.公司解散清算时,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4.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五、批准成立时间:30日、45日、90日(或3个月)
1.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审批机关应自收到规定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依法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2.设立合资企业,中外合资者共同向审查批准机关报送有关文件,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收到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日3个月内,决定批准或者不予批准。
3.设立合作企业,中国合作者向审查批准机关报送有关文件,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收到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45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予批准。
4.设立外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向审查批准机关报送有关文件,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收到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9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予批准。
【注意】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的成立日期。在领取企业营业执照前,不得以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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