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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五章(9)

考试吧帮你整理了2011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帮助考生梳理知识点。

  第九节 具体合同

  一、买卖合同

  (一)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买卖合同的内容:(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买卖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及包装方式;(3)标的物的价格、金额、货币及价格术语;(4)价款的支付时间、地点和方式;(5)标的物交付的方式、时间和地点;(6)标的物的保险及运输方式;(7)检验标准和方法;(8)结算方式;(9)解决争议的方式、管辖机构及适用法律;(10)合同的份数、使用的文字及效力;(11)订立合同的时间、地点、当事人签字。

  (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

  (三)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出卖人还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四)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了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责任。

  (五)买卖合同价款的支付

  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一)供用电合同的主要内容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

  供用电合同的内容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

  (二)供电人的义务

  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

  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

  (三)用电人的义务

  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

  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用电。

  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三、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一)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如果赠与合同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的性质,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

  赠与可以附义务。

  (二)赠与的撤销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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