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增值税的出口退(免)税制度
(一)出口退(免)税制度的一般规定
我国实行出口货物零税率(除少数特殊货物外)的优惠政策。
出口货物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外,都属于出口退(免)税的范围。增值税出口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的货物;(2)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离境的货物;(3)财务会计上作对外销售处理的货物;(4)出口结汇(部分货物除外)并已核销的货物。
1.除另有规定外,给予免税并退税的出口货物。
2.除另有规定外,给予免税,但不予退税的出口货物。
3.免税但不予退税的出口货物。
4.除经国家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外,不免税也不退税的出口货物。
另外,出口企业不能提供出口退(免)税所需单证,或提供的单证有问题的出口货物,不得退(免)税。
5.我国出口货物的退税率共有6档:l7%、l4%、l3%、11%、9%和5%。出口企业应将不同税率的货物分开核算和申报,凡划分不清的,一律从低适用退税率计算退免税。
6.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另外,对于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实行“先征后退”的退税办法。
7.为规范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根据国家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国税发[2005]51号),自2005年5月1日起执行,规定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管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及受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审批、出口货物退(免)税日常管理等内容。
8.对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二)出口退(免)税制度的特殊规定
1.旧设备的出口退(免)税管理
2.出口卷烟免税的税收管理
3.出境口岸免税店的退(免)税政策
4.保税物流中心的退(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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