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消费税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消费税的纳税人
消费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消费税的应税行为:
(一)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三)进口应税消费品
(四)其他应税消费品
二、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及纳税环节
我国实行的是选择性的特种消费税,现有税目l4个,很多税目还包括了若干子目。
征收消费税的税目(简称应税消费品)主要包括如下5类:
1.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
2.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
3.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
4.使用和消耗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稀缺资源的消费品;
5.具有特定财政意义的消费品。
消费税选择生产、零售或进口某一环节一次征收,而不在各个流转环节多次征收。
三、消费税的税率
消费税的税率包括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类。
四、消费税的应纳税额
消费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一种是从价定率计征;另一种是从量定额计征。还有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征的方法。
(一)从价定率计征
适用比例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其应纳税额应从价定率计征,此时的计税依据是销售额。计算公式:应纳消费税额=消费品销售额×税率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如果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当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换算公式: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者征收率)
价外费用是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二)从量定额计征
适用定额税率的消费品,其应纳消费税额应从量定额计征,此时的计税依据是销售数量。计算公式:
应纳消费税额=消费品销售数量X单位税额
(三)复合计征
既规定了比例税率,又规定了定额税率的卷烟、白酒,其应纳消费税额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相结合的复合计征办法。计算公式:
应纳消费税额=消费品销售额X比例税率+消费品销售数量X定额税率
(四)计税依据确定的特殊规定
(五)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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