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一、收入总额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一)销售货物收入
销售货物收入是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二)提供劳务收入
提供劳务收入是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其他收入
二、不征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是从性质和根源上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不负有纳税义务并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组成部分的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三、税前扣除项目
(一)一般扣除项目
一般扣除项目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禁止扣除项目
(三)特殊扣除项目
四、企业资产的税收处理
(一)固定资产
1.固定资产是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l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2.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3.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的确定。
4.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5.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
6.从事开采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的企业,在开始商业性生产前发生的费用和有关固定资产的折耗、折旧方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二)生产性生物资产
1.生产性生物资产是企业为生产农产品、提供劳务或者出租等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
2.生产性生物资产确定计税基础的方法。
3.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4.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
(三)无形资产
1.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扣除。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但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自创商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2.无形资产确定计税基础的方法。
3.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4.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予l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四)长期待摊费用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有关法律规定的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五)投资资产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六)存货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七)资产损失
五、企业特殊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重组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1.企业重组的一般性税务处理
2.企业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二)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
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
(三)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的所得税处理
六、非居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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