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订立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
一、格式条款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大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2、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无效。
3、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情形时(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无效。
4、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5、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例题1】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属于无效格式条款有( ) (2008年)
A、有两种以上解释的格式条款
B、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格式条款
C、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格式条款
D、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格式条款
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核无效的格式条款。如果格式条款有《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和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属于无效格式条款。包括: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另外,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该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此时并不会导致格式条款无效。
【例题2】对合同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
答案:√
二、合同订立的方式
A收到传真后向B发出传真,对单价进行了调整,这属于A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行为,因此原要约失效,该传真属于新要约。
B企业向A企业发出传真,同意了A指明的价格,该传真则属于承诺。
(一)要约
1、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
要约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如果缺少某一主要条款(如数量、价款),则属于要约邀请。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要约邀请没有法律约束力。
提示:《合同法》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等都属于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举例:A企业向B企业发出传真订购一台设备,列明了数量、质量、交货时间,付款方式等,但要求B报价,该传真属于要约邀请。
B企业收到传真后,又向A企业发传真,列明了设备的单价,B向A发送的传真中包括订立合同所需要的全部条款,因此属于要约。
【例题1】要约是只能向特定的人发出的,邀请他们与自己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
答案:×
【例题2】甲公司7月1日通过报纸发布广告,称其有某型号的电脑出售,每台售价8000元,随到随购,数量不限,广告有效期至7月30日。乙公司委托王某携带金额16万元的支票于7月28日到甲公司购买电脑,但甲公司称广告所述电脑已全部售完。乙公司为此受到一定的经济损失。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甲公司的广告构成要约,乙公司的行为构成承诺甲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
B、甲公司的广告构成要约,乙公司的行为构成承诺甲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C、甲公司的广告不构成要约,乙公司的行为不构成承诺,甲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
D、甲公司的广告构成要约,乙公司的行为不构成承诺,甲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
答案:B
2、要约的生效、撤回、撤销和失效
(1)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相关知识点:承诺自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解释“到达”时间:(1)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2)未指定特定系统的,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3)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不是指要约一定实际到达受要约人(或者其代理人)手中,要约只要送达到受要约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能够控制的地方(如信箱)即为送达。
【例题l】2007年4月30日,甲以手机短信形式向乙发出购买一台笔记本电脑的要约,乙于当日回短信同意要约。但由于“五一”期间短信系统繁忙,甲于5月3日才收到乙的短信,并因个人原因于5月8日才阅读乙的短信,后于9日回复乙“短信收到”。甲乙之间买卖合同的成立时间是( )。
A、2007年4月30日
B、2007年5且3日
C、2007年5月8日
D、2007年5月9日
答案:B
解析:根据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自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采取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承诺到达时间。本题中,甲于5月3日收到乙的承诺短信,此时合同成立,本题正确答案应选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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