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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合同法律制度(2)

考试吧整理了2011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合同法律制度,帮助考生备考。

  【例题2】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人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要约或者承诺到达时间。 ( )

  答案:√

  (2)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

  举例:A向B发出信函,如果信函为4月1日发出,4月3日到达B。如果A想撤回要约的通知应该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3)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但下列情形要约不得撤销:

  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

  ②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得撤销;

  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例题1】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不得撤销要约的情形有( )。(2001年)

  A、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

  B、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

  C、要约人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D、受要约人已对要约作出承诺

  答案:BCD

  【例题2】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不得撤销要约的情形有( )。(2005年)

  A、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

  B、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

  C、要约人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D、受要约人已发出承诺的通知

  答案:ACD

  (4)要约的失效

  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例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要约失效的情形有( )。(2007年)

  A、要约人依法撤回要约

  B、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C、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做出承诺

  D、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

  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要约失效的情形。A选项中,要约人依法撤回要约的,要约本身并未生效,谈不上失效。

  (二)承诺

  1、承诺期限

  (1)要约以信件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2)要约以电话、传真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例题1】陈某以信件发出要约,信件未载明承诺开始日期,仅规定承诺期限为10天。5月8日,陈某将信件投入信箱;邮局将信件加盖5月9日邮戳发出,5月11日,信件送达受要约人李某的办公室;李某因外出,直至5月15日才知悉信件内容。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该承诺期限的起算日为( )。(2007年)

  A、5月18日

  B、5月9日

  C、5月11日

  D、5月15日

  答案:B

  【例题2】要约以信件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

  答案:×

  (3)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为“新要约”。(迟发的承诺为新要约)

  举例:A向B发出要约,承诺期限为4月1日至4月10日,B如果4月15日发出承诺,那么视为新要约,原要约失效。

  (4)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迟到的承诺有效)

  举例:A向B发出要约,承诺期限为4月1日至4月10 日。如果B收到信件为4月3日,当天发出承诺,在通常情况下4月5日该信件可以到达,但信件4月15日才到达,这种情况下,该承诺是有效的,但如果A及时表示反对的,视为新要约。

  2、承诺内容

  (1)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但是承诺不得撤销。

  (2)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视为新要约。

  (3)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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