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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合同法律制度(5)

考试吧整理了2011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合同法律制度,帮助考生备考。

  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

  一、合同担保的概念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法设立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根据《物权法》和《担保法》的规定,合同担保的方式主要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方式。

  二、保证

  (一) 保证人

  1、学校、医院、幼儿园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绝对不得作为保证人;

  2、国家机关在特定情况下(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可以作为保证人;

  3、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绝对不得作为保证人;

  4、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在授权范围内可以作为保证人。

  【例题】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可以为合同债务人的债务履行作保证人的是( )。(2003年)

  A、学校

  B、医院

  C、企业

  D、残疾人联合会

  答案:C

  (二)保证方式

  1、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人不能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情形

  (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

  2、连带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例题1】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是( )。

  A、债务人被宣告失踪,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B、债务人移居国外,但国内有其购买现由亲属居住的住宅

  C、债务人被宣告破产,中止执行程序的

  D、保证人曾以书面方式向主合同当事人表示放弃先诉抗辩权

  答案:ACD

  【例题2】在保证合同中,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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