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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合同法律制度(5)

考试吧整理了2011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合同法律制度,帮助考生备考。

  四、质押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财产为质物。

  (一)动产质押

  1、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2、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3、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

  5、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质权也消灭。

  6、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

  (二)权利质押

  1、权利质押的范围

  可以作为权利质押的权利有:(1)汇票、支票、本票;(2)债券、存款单;(3)仓单、提单;(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6)应收账款;(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2、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

  (1)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以知识产权设定质押,质权自“有关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生效。以知识产权设定质权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4)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例如: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实际上就是应收账款的一种。

  【例题1】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并以其所持有的某上市公司的股权用于抵押。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该质权设立的时间是( )。 (2008年)

  A、借款合同签订之日

  B、质押合同签订之日

  C、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之日

  D、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

  答案:D

  解析: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所以本题D选项正确。

  【例题2】甲公司与乙企业在签订合同时约定,由乙企业将一张1万元汇票交付甲公司作为合同的担保。该种担保方式在法律上称为( )。

  A、抵押

  B、动产质押

  C、留置

  D、权利质押

  答案:D

  五、留置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1、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2、留置权人在占有留置物期间内,除了留置物本身以外,留置权的效力还及孳息。

  解释:根据《物权法》规定,留置的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留置物为不可分物的,留置权人可以就其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权。

  3、债权人行使留置权后,应当给债务人确定一个履行期限(该履行期限应当为2个月以上),债务人超过规定的期限仍不履行其债务时,留置权人可依法以留置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4、在承揽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行纪合同中可以产生留置权。

  【例题】下列合同中,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义务时,另一方可依法行使留置权的有( )。

  A、保管合同

  B、建设工程合同

  C、货物运输合同

  D、行纪合同

  答案:ACD

  解析:在承揽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行纪合同中可以产生留置权。

  六、定金

  1、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概念解释:“定金”与“订金”不同。“订金”相当于预付款,是合同一方当事人预先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款项,无担保作用。

  2、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3、定金罚则的适用

  (1)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2)因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时,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例题】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可以约定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向对方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债务人履行债务后,该金钱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该金钱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收受该金钱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该种性质的金钱在法律上称为( )。 (2008年)

  A、保证金

  B、预付款

  C、违约金

  D、定金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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