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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考点精讲(1)

考试吧整理了2011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考点精讲,帮助考生备考。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概述

  1、破产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由法院主持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其目的在于通过破产的程序使全体债权人获得公平受偿、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企业破产法是指在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法院强制对其全部财产清算分配,公平清偿债权人,或通过和解、重整延缓清偿债务,避免企业法人破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破产制度与同是解决债务纠纷的民事诉讼和执行制度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民事诉讼与执行程序中的债务人通常具有清偿能力,故强调债务人的自动履行,并在必要时强制其履行。而破产程序中的债务人已丧失清偿能力,其对个别债权人的自动履行违背对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的原则,是为法律所限制的。

  (2)民事诉讼与执行是为个别债权人利益进行的,而破产程序则是全体债权人利益进行的。

  (3)破产程序是对债务人全部财产与经济关系进行的彻底清算,在作出破产宣告的情况下,将终结债务人的经营业务,并使其丧失民事主体资格。而民事执行不涉及民事主体资格问题,其范围限于债务人的相关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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