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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预习讲义(2)

第 1 页:第一节 公司法律制度概述
第 3 页:第二节 公司的登记管理
第 5 页: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 17 页:第四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 20 页:第五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 27 页:第六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与转让
第 30 页:第七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 33 页:第八节 公司债券
第 34 页:第九节 公司财务、会计
第 35 页:第十节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 36 页:第十一节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 39 页:第十二节 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

  四、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1、股东会(P49)

  (1)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

  (2)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但“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3)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例题·多选题】某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由甲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资。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该国有独资公司的下列事项中,应当由甲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有( )。

  A、增减注册资本 B、公司分立

  C、发行公司债券 D、申请破产

  【答案】AC

  2、董事会(P49)

  (1)董事会中必须包括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他董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

  (2)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也可以不设副董事长)。

  (3)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解释】董事长、副董事长并非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而是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

  (4)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公司兼职。

  【相关链接】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

  (5)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3、监事会(P50)

  (1)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相关链接】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

  (2)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3)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相关链接】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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