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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预习讲义(2)

第 1 页:第一节 公司法律制度概述
第 3 页:第二节 公司的登记管理
第 5 页: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 17 页:第四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 20 页:第五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 27 页:第六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与转让
第 30 页:第七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 33 页:第八节 公司债券
第 34 页:第九节 公司财务、会计
第 35 页:第十节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 36 页:第十一节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 39 页:第十二节 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P51-52)

  (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2)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3)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4)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5)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即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作出与《公司法》不同的规定。

  【解释1】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先看公司章程的规定,只有公司章程未规定,才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解释2】“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时”的顺序:(1)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公司章程未约定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3)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2、股权转让中的股东会(P52)

  (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不需要经过股东会的决议。

  (2)股东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相关链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3、人民法院强制转让股东股权(P52)

  人民法院依照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相关链接】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例题1·多选题】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了一有限责任公司,一年后,甲拟将其在公司的全部出资转让给丁,乙、丙不同意。下列解决方案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 )。(2004年)

  A、由乙或丙购买甲拟转让给丁的出资

  B、由乙和丙共同购买甲拟转让给丁的出资

  C、如果乙和丙均不愿意购买,甲无权将出资转让给丁

  D、如果乙和丙均不愿意购买,甲有权将出资转让给丁

  【答案】ABD

  【解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视为同意转让。

  【例题2·单选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转让股权后,公司无须办理的事项是( )。

  A、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

  B、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C、召开股东会作出修改章程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记载的决议

  D、申请变更工商登记

  【答案】C

  【解析】股东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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