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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预习讲义(2)

第 1 页:第一节 公司法律制度概述
第 3 页:第二节 公司的登记管理
第 5 页: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 17 页:第四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 20 页:第五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 27 页:第六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与转让
第 30 页:第七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 33 页:第八节 公司债券
第 34 页:第九节 公司财务、会计
第 35 页:第十节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 36 页:第十一节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 39 页:第十二节 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

  二、股份转让的限制(★★★)

  1、发起人(P66)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P66-67)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25%)。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3、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法定条件(P67)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回购程序】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回购程序】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回购程序】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回购程序】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解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股东会表决时投了反对票)在三种情况下(公司连续5年盈利可以分配利润但不向股东分配利润、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但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继续存续、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转让主要财产),可以请求公司回购其股份;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只有在一种情况下(对股东大会的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才可以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4、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接受以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P67)

  【例题1·单选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2008年)

  A、公司可以接受以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B、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将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效力

  C、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D、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答案】A

  【解析】(1)选项A: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2)选项B: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转让的,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例题2·单选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限制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

  A、公司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B、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1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C、公司监事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D、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答案】B

  【例题3·单选题】甲上市公司在成立6个月时召开股东大会,该次股东大会通过的下列决议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可以随时转让

  B、公司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即日起可以对外转让

  C、公司收回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4%用于未来1年内奖励本公司职工

  D、决定与乙公司联合开发房地产,并要求乙公司以其持有的甲公司股份作为履行合同的质押担保

  【答案】C

  【解析】(1)选项C: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用于奖励给本公司职工,但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2)选项D: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接受以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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