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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基础讲义(5)

考试吧提供了“2011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基础讲义”,帮助考生巩固知识点,加深理解。

  三、经济法责任的具体类型

  1.按照承责主体的不同,可以将经济法责任分为调控和规制主体的责任,以及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责任。

  2.按照追究责任的目的,可以把经济法责任分为赔偿性责任和惩罚性责任。这种分类在许多部门法领域都可以适用。例如,民法上的损害赔偿、税法上的滞纳金等,一般都被看作是赔偿性或称补偿性责任的形式;而财产罚(没收违法所得)、自由罚(行政拘留)、声誉罚(通报批评)等,往往会被看作惩罚性责任的形式。

  3.依据责任的性质,还可以把经济法责任分为经济性责任和非经济性责任,或称为财产性责任和非财产性责任。在许多法律制度中,罚款、罚金、没收财产等经济性责任的追究较为普遍,经济法的立法中也有大量的罚款的规定。此外,非经济性的责任也很重要,如政治性责任(引咎辞职)、社会性责任(产品召回)、道义性责任等,如果体现在经济法的具体立法上,则同样属于经济法责任。

  【例题·多选题】法律责任分为赔偿性责任和惩罚性责任。下列选项中,属于赔偿性责任的有( )。

  A.损害赔偿

  B.税法上的滞纳金

  C.赔礼道歉

  D.没收财产

  『正确答案』A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经济法责任的具体类型。民法上的损害赔偿、税法上的滞纳金等,一般都被看作是赔偿性或称补偿性责任的形式。

  四、不同主体的责任差异与司法救济

  由于经济法主体的身份和地位、行为目标和宗旨有别,各自的法律待遇、享有权利或权力的法律依据不同,相应的义务各异,因而所需承担的违法责任也不同。

  1.对于调控主体

  (1)由于调控主体的行为往往被认为属于抽象行为,并因而在现行制度上不可诉;要追究其责任比较困难。一般很难让它歇业、关闭,或者处以自由罚。

  (2)通常只能由相关的直接责任主体先行承担,而调控主体则承担政治性责任(如引咎辞职等;引咎辞职,不能作为法律责任。是非强制性,具有当事人自责性质),使其付出“信用降低”的代价。

  2.对于规制主体

  在市场规制法领域,由于规制主体的责任一般是可以特定化的(作出错误的罚款决定),因而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来追究其责任。

  3.对于受控主体

  (1)在受控主体可以特定化的情况下,相关损害或所造成的侵害是易于明确的,如具体的预算单位、具体的纳税人、具体的银行的违法行为等,都是可以归责的;

  (2)当受控主体为不确定的多数人,调控主体并无过错却造成损害时,目前如何追究责任还是制度设计上的重要难题。

  【例题·分析题】有人认为,经济法领域的司法救济普遍缺少法律依据,因而追究法律责任的困难是很大的,对于这种观点应如何看待?

  『正确答案』上述观点是不正确的。随着我国经济法的法制建设的发展,经济法领域的司法救济已经有了多方面的法律依据。对于各类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法律责任的追究,以及对从事市场规制行为的规制主体的法律责任的追究,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已经没有什么问题;只是在对从事宏观调控行为的调控主体的法律责任的追究方面,还存在着一定的障碍。随着立法和司法的发展,对于调控主体的责任追究问题也将会逐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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