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主体资格取得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是指经济法主体应当具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前者是指当事人能依法得以参加某种经济法律关系,并在该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后者则是指主体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只有这两种能力具备了才能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取得了经济法主体资格,就是使该主体具备了参加现实经济关系的可能性,而只有把这种可能性变为现实性,即进行经济活动,参加具体的经济法律关系,才能使自己的主体资格体现出来。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实现,就是由静态的法律上的主体资格转化为动态的经济法律关系实践上的主体资格。
经济法主体资格是通过下述两种方式实现的:
一是通过参加经济组织关系实现。在国家协调国民经济运行中,形成经济管理关系、经济监督关系和经济调控关系,经济法主体参与其每一过程、每一环节,通过行使经济权力或享有经济权利并承担经济义务,实现一定经济目的。
二是通过参加经济活动关系实现。经济法主体进行具体经济活动,通过行使经济权利并承担经济义务,实现自身经济目的。
总体可以概括、归纳以下表的形式体现:
【例题1】下列关于我国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
A、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依法享有权利或权力、承担相应义务者
B、无国籍人不能成为我国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C、国家可以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D、非法人团体可以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例题2】下列各项中,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的有( )。
A、某市财政局
B、工会、学术性团体
C、具有美国国籍的王某
D、公民赵某
【例题3】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具有特殊性,是因为经济法更关注整体的经济运行、整体的经济秩序、社会公共利益,所以才需要从主体的职权、职责以及权利义务等方面作出更多的限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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