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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知识点总结(5)

考试吧整理了2011年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知识点总结,帮助考生备考。

  第五节 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

  1、经济法责任的分类

名称 分类 
根据经济法主体违反的经济法的法律部门的不同 违法宏观调控法的责任
违 反市场规制法的责任
根据违法主体的不同 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法 律责任
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法律责任

  2、经济法责任的特殊性

特性 内涵
双重性 具体承担的法律责任,可能由“本法 责任”和“他法责任”构成
非单一性 所承担的责任往往较重,表现为存在着多种责任的竞合
经济性 主要体现在经济性责任

  3、经济法责任的具体类型

名称 分类
承责主体 调控和规制主体的责任
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责任
追究责任的目的 赔偿性责任
惩 罚性责任
责任的性质 经济性责任(财产性责任)
非 经济性责任(非财产性责任)

  4、不同主体的责任差异与司法救济

  对于不同主体的责任差异与司法救济之间的关系,是由于不同经济法主体之间本身差异所致,就好比VIP客户和普通客户的待遇不同一样的。因此,现实中不同角色的扮演就必然要承担不同的义务和责任,那么所得到的法律援助和惩戒也就会有相应的差别。

  故此,对这部分内容,我们只要做到了解、清楚即可,日后遇到的具体问题的时候,我们再根据具体的情况加以具体分析、对待。

  5、赔偿性责任与惩罚性责任

  这部分内容也非常简单,由字面上我们即可看出:

  所谓赔偿,一般指的是赔还同等价值的金钱,或是同等样式的物品,简而言之,就是基本可认为是等价赔偿。那么,当实际赔偿的额度超出了这个所谓的等价额时,再附之于法律的特性,则可看到惩罚意味的蕴含。因此,在有些情况之下,为告诫、惩罚责任人,当事人则必须承担超出等价赔偿的惩罚责任。

  这部分内容也同样很简单,加以了解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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