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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知识点总结(6)

考试吧整理了2011年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知识点总结,帮助考生备考。

  三、公司法人财产权

  所谓公司法人财产权就是公司依法所享有的、对股东投资形成的公司资产和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积累的全部财产独立支配的民事权利,一般来讲,公司法人财产权具有以下五个基本特征:

  1、公司法人财产权是公司具备法人资格的集中体现。公司是现代企业制度中最为重要和最为普遍的组织形式,也是最富有代表性的企业法人,作为企业法人,必须拥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责任,否则,公司就不成其为法人。因此,公司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是公司具备法人资格的集中体现。

  2、公司法人财产权具有排他性。公司法人财产权的享有者只能是公司,而不能是公司的股东,更不能是其他组织或个人。公司依靠股东的出资得以成立,但在公司成立后,公司又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于股东。公司完全以自己的意志独立享有法人财产权,除法律规定外,不受股东和他人的非法干预和限制。

  3、公司法人财产权的客体是公司的全部财产。公司法人财产权的客体涉及到公司所拥有的一切财产,不仅包括股东注入公司的原始出资,而且包括公司从事生产经济活动后的增值财产,甚至还包括公司所创造的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商誉等无形资产。因此,公司享有的法人财产权是公司法人的全部财产权,而不只是一部分财产权。

  4、公司法人财产权的内容是指公司对其全部财产的独立支配权。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对自己的全部财产,享有独立的支配权,即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公司的法人财产权是公司最主要和最基本的权利,是来源于公司本身的一种比较完整、充分的民事权利。

  5、公司法人财产权具有恒定性。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对公司来说具有恒定性,它产生于公司的依法成立,消灭于公司的依法终止。只要公司法人没有终止,法人财产权就始终存在。不仅股东不能以公司章程限制公司的这种权利,而且政府和有关监督机构也不得非法剥夺这种权利。

  另外,教材中还谈到了《经济法》对企业法人财产权的一些简单规定,对教材中所谈及的内容我们可以简单进行理解记忆:

  (其实这些记忆方法对于学习很多的法律条文都同样适用)

  1、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股东大会商议、投票表决通过。这里需要注意,表决应由出席会议并有权参与投票的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通过。

  2、注意一个数字50%,也就是一个公司对外的投资累计额不得超过该公司净资产的50%.这里应当注意,此项规定是不包括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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