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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基础讲义(11)

考试吧提供了“2011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基础讲义”,帮助考生巩固知识点,加深理解。

  二、股份转让

  (一)股份转让的概念

  股份转让,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持有人依法自愿将自己所拥有的股份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份成为股东或增加股份数额的法律行为。

  1.股份转让在公司法中特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公司法》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行为称为股权转让(或称出资的转让)。

  2.股份转让须依法进行。

  (二)股份转让的法律规定

  1.股份转让的地点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2.股份转让的方式

  (1)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上述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考题·判断题】无记名股票的转让,只要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将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法律效力。( )(2006年考题)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

  3.股份转让的限制

  (1)对发起人转让股份的限制: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份的限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例题·判断题】某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8月1日注册成立,2009年5月1日该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公司发起人甲未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甲所持有的股份可以在2009年8月1日后转让。(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股份转让的限制。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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