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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基础讲义(18)

考试吧提供了“2011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基础讲义”,帮助考生巩固知识点,加深理解。
第 1 页:一、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概述
第 2 页:二、普通合伙企业
第 14 页:三、有限合伙企业
第 18 页:四、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六)入伙与退伙

  1.入伙

  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从而取得合伙人资格。

  (1)入伙的条件和程序。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新合伙人的权利和责任。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这里有两种情况:①入伙人在入伙前承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②如果另有约定,只是对内有效,不能对抗外部的第三人(债权人)。

  【考题·判断题】合伙企业新入伙的合伙人只对其入伙后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04年考题)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入伙。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例题·判断题】李某于2006年加入某合伙企业,入伙时与原合伙企业签订合伙协议,约定其对入伙前的合伙债务不承担责任。2007年,合伙企业外的赵某向该合伙企业追讨2005年的一笔货款,要求李某承担连带偿债责任。李某应该承担连带偿债责任。(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合伙企业入伙的规定。如果入伙人与原合伙人约定其对入伙前的合伙债务不承担责任,这种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债权人),但对内有效。李某承担偿债责任后,可以依据合伙协议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2.退伙

  退伙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从而丧失合伙人资格。

  (1)退伙的原因。合伙人退伙,一般有两种原因:一是自愿退伙;二是法定退伙。

自愿退伙

法定退伙

协议退伙

通知退伙

当然退伙

除名

合伙协议约定了合伙期限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

①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③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④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⑤全部财产份额被强制执行。

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④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③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④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于退伙应注意以下问题:

  ①自愿退伙根据合伙协议是否约定了合伙期限而有所区别。

  ②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③除名必须要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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