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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基础讲义(18)

考试吧提供了“2011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基础讲义”,帮助考生巩固知识点,加深理解。
第 1 页:一、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概述
第 2 页:二、普通合伙企业
第 14 页:三、有限合伙企业
第 18 页:四、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例题·简答题】甲、乙、丙拟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并订立了一份合伙协议,部分内容如下:(1)甲的出资为现金1000元和劳务作价5万元;(2)乙的出资为现金5万元,于合伙企业成立后半年内缴付;(3)丙的出资为作价8万元的房屋一栋,不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且丙保留对该房屋的处分权;(4)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于合伙企业成立满1年时再协商确定。

  要求:分析该协议的上述四项内容是否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正确答案』(1)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因此,甲以现金和劳务出资,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

  (2)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②有书面合伙协议;③有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④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从上述合伙企业设立条件第三项的规定,有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可知合伙人可以实际一次性缴付出资,也可以“认缴”的形式分期出资,但“认缴”必须在合伙协议中有所体现,不能随意进行。乙的出资于合伙企业成立后半年内缴付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

  (3)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丙以房屋出资,但不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且保留对该房屋的处分权,则该房屋并未成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因此,丙的出资不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

  (4)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协议应当载明的事项中并不包括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因此,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并不一定要在合伙企业成立时确定,该项内容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2.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

  (1)申请人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文件。

  (2)企业登记机关核发营业执照。

  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三)合伙企业财产

  1.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

  (1)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企业的原始财产是全体合伙人“认缴”的财产,而非各合伙人“实际缴纳”的财产。

  (2)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

  (3)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2.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

  (1)合伙企业的财产具有独立性和完整性两方面的特征。

  (2)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另有规定”一般是指合伙人退伙。)

  (3)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例题·判断题】甲、乙、丙开办一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由于合伙人之间意见不和,甲私自运走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当合伙企业现有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善意第三人丁的债务时,丁只能向甲追讨。(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合伙企业财产。内部“问题”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全体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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